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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人工智能环境要求中的虚伪

Hacker News2026年6月25日 13:46

我花了大部分时间为隐私而斗争——为了一个人控制关于他们的信息、由谁掌握这些信息以及目的是什么的权利。这个权利是联合国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中给予世界的,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中以具有约束力的条款重申。我是联合国的支持者,也是其在过去七十五年里建立的人权体系的支持者。在我说其他事情之前,我想对此非常明确,因为接下来的内容是出于对该组织应站立立场的尊重,而非出于希望贬低它的愿望。关于人工智能问责,联合国是对的。秘书长提出了人工智能的环境成本——这些系统消耗的电力、它们的数据中心使用的水以及它们向我们共同共享的大气中排放的碳,这是正确的。我完全同意这个立场。如果有可能,我希望联合国能更进一步,以应对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问责方面的整体问题,认真对待这件事,并要求构建这些系统的公司达到与其规模和权力相匹配的标准。对于联合国对行业的要求,我没有任何异议。问题在于虚伪。我的问题不是信息本身,而是传递信息的组织正在做它所谴责的事情——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规模庞大,使用它要求世界其他地方追究责任的供应商——而且它甚至没有承认这种危害的存在。我从欧盟的角度对联合国的英文主页进行了一次法医捕捉,https://www.un.org/en/ 。捕捉是经过加密签名且符合RFC 3161时间戳,所以下面的每一个数据都可以独立验证,而不是单凭我的话。它所显示的是该页面加载了Google Tag Manager、Google DoubleClick广告基础设施、YouTube跟踪和托管于Google的字体及API——这些第三方服务会对访问者进行画像——而且它没有任何形式的同意横幅。页面上根本没有同意机制。什么都没有请求。什么都没有提供。跟踪在页面加载的瞬间对每个访问者自动运行。不受法律约束并不等于可以自由忽视它。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具体的概念——一个通过国家间条约创建的实体,具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并且在《宪章》(第105条)和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免疫公约》中规定的免于国家管辖的特权。实际上,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数据保护当局无法向联合国发出执法通知或罚款。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电子隐私指令作为国家和欧盟的执法工具,并不会以其他数据控制者的方式到达联合国。这样的豁免情况是提高标准的原因,而不是降低标准的许可。一个存在于创建、维护和倡导人权的组织,并且对行业进行责任教育的组织,应该为其他人树立标准——而不是悄然利用那些削弱它所创建的权利的监视技术。这些技术根本不应该在联合国的场所上存在。它们对基本权利造成实际且有据可查的伤害,正如下面的数据所示,对环境也造成实际可避免的伤害。通过忽视自己的行为,同时要求他人负责,联合国使其整个道德权威受到损害——而且这是以它所创建的权利为代价,考虑到秘书长的言论背景,对气候造成可量化的成本。环境影响。这里的方法与我的WebSentinel平台对任何网站应用的方法相同,并且与我在另一起事务中已经提出的正式环境投诉中所阐述的方法相同。我测量实际传输的字节以加载页面,将第一方内容与第三方跟踪分开,并将这种跟踪转化为电能和碳。我所说的“跟踪”是指对任何法律实际约束的数据控制者而言,必须在允许加载之前获得访问者自由给予的同意的第三方服务——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不需要获得这样的同意,在这里也没有寻求。网络传输的能量强度被取为每千兆字节0.06千瓦时,这是Parssinen等人(2018年)的中间值;电网因子为每千瓦时0.25千克二氧化碳当量,这是欧洲经济区/国际能源署2024年EU-27的综合值。我使用三十天的月份,并根据英语网站的流量进行推算,公共估算者将该流量置于每月2000万到2500万访问量的范围内。每次单独访问页面传输大约6.29MB,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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