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完全依赖人工智能的裁决受到司法豁免保护,法院裁定
在菲利普斯诉帕拉德一案中,格洛丽亚·纳瓦罗法官(内华达州)于周三作出的裁决中,一名诉讼人对州法院法官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司法豁免在此案中不适用,因为被告在完全依赖人工智能做出司法裁决时,非法委托了她的官方决策职责,没有任何自主的人类思考,因此她的行为不能视为“司法行为”。原告进一步辩称,由于被告将100%的决策职责委派出,裁决显然缺乏全部司法管辖权。法官享有绝对的民事责任豁免,即使他们的行为是错误的、恶意的或超出其权限。司法豁免适用,除非所质疑的行为伴随明显缺乏全部管辖权,或所质疑的行为性质上不是司法性的。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行为是否具有司法性质:(1) 该行为是否为正常的司法职能;(2) 事件是否在法官的内庭发生;(3) 争议是否围绕法官面前待决的案件;(4) 涉及的问题是否源于与法官在其官方身份下的冲突。在这里,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州法院案件中完全依赖人工智能做出了司法裁决。发布司法裁决显然属于正常的司法职能,争议的核心围绕原告在被告面前待决的州法院案件。此外,没有证据表明事件发生在被告的内庭之外。因此,所质疑的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此外,原告没有提供法律案例或依据来支持所质疑的行为伴随明显缺乏全部管辖权的结论。因此,被告有权享有司法豁免,本案必须被驳回。自然,我无法评论对州法官的指控是否正确。但根据本案,联邦法院的法律决定是,即使指控是正确的,并且她在做出决定时确实完全依赖人工智能,她也不能在联邦法院被起诉。对此州法官行为的异议当然可以在州上诉法院提出(或通过各种类似上诉的救济手段,例如申请强制令或类似的诉请)。而且它们可以在州法院的纪律程序中提出。但是,根据这起案件,它们不能在对州法院法官的联邦地区法院诉讼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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